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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柴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柴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