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崔其梅与石承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其梅,石承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崔其梅,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云,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承继,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其梅诉被告石承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其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珂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支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