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健康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5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69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6年7月17日生。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旬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某甲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已于2013年3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旬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增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