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盛剑峰与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剑峰,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27号原告盛剑峰。被告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剑峰诉被告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剑峰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