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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锋,艾倩倩,赵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荣。原审被告张锋。原审被告艾倩倩。原审被告赵林。上诉人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不同意其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并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届满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鑫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