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深圳某地。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XX)深中法经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11月8日,本院作出(XXXX)深中法执恢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乙公司在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资产分配的应得款项(以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但该款项并未实际到位,暂无法实际扣划。201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某地的四套房产。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回复,前述四套房产均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故无法查封、处分。对于该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鉴于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边控、布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朱 轶 超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