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331127**。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址:惠州市桥东,注册号:441302000001**。负责人:尧**。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由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256元,予以退回628元。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朱会东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