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蒋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蒋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87年05月27日生。被执行人蒋良祥,男,1981年09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蒋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良祥应当履行案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蒋良祥未按调解结果给付案款。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1日,本院到房产、国土、交警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蒋良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良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蒋良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书斌审 判 员 祝诗忠审 判 员 吴木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