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钱基富与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基富,潘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92号原告钱基富。被告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基富与被告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基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建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基富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建刚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基富撤回对被告潘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钱基富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辰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