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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立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鹏与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鹏,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立字第252号原告高鹏。被告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路73号。法定代表人马肇基,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鹏与被告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开发的项目位置在保定市南市区,此案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