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凯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中凯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爱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保字第4号申请人深圳市中凯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佩华。委托代理人罗桂香,该司职员。被申请人深圳市诺爱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亮吟。申请人深圳市中凯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诺爱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车牌为XXX、XXX、XXX车辆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保证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诺爱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二、查封担保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XXX、XXX、XXX车辆,查封金额以人民币XXX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