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韦华臣与梁同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韦华臣。被告梁同专。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华臣诉被告梁同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