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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白某某、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白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83号原告任某。被告白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白某某、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嵇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