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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陆某某。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陆某某存款人民币6463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艾文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