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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朱某某,居民。被告王益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蒋 松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