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献涛、王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献涛,王涛,李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飞,双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芬,该联社职工。被告:王献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王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明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献涛、王涛、李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