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左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