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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左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