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利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常德与谭立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德,谭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利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孙常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谭立海,男,汉族。关于孙常德与谭立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利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7100元并支付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立海在利津××公交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谭立海在利津××公交公司的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扣满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