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桂增与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桂增,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桂增,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邵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革俊,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桂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桂增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桂增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桂增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林桂增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桂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百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