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丽萍与何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萍,何帮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郑丽萍,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何帮福,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萍诉被告何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萍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郑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胡 松 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 俊 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