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廖某甲。被告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廖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