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燎原路。组织机构代码:75099720-9。法定代表人:赵春梅,总经理。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工业园韦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357978-4。法定代表人:王汝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丁建光所拥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三房郢130号住宅一套(权证字号: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