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伍与被告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伍,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张小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延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孙海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广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伍与被告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伍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