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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伍与被告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伍,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张小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延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孙海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广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伍与被告张延斌、孙海峰、苏广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伍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