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欧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仙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欧某,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籍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被告陈某甲,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诉称,被告于1987年8月间在原告家乡经营加油站时与原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被告带原告回福建老家被告家里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6月2日生育女孩陈某乙,于2007年1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2月7日生育男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婚后游手好闲,脾气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自2008年年底开始赌博变本加厉。2012年2月间因被告再次赌博,原告与被告争吵后离家出走到泉州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直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乙、男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800元,直至该两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双方认识时间、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虽然以前有赌博,但现在已改过自新,没有再参加赌博。原告所述双方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也不属实。原告在泉州打工期间还捎话表示要介绍被告到工资高的地方打工,故被告与原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甲于1987年8月间在四川原告欧某家乡经营加油站时与原告欧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被告带原告回福建老家被告家里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6月2日生育女孩陈某乙。2007年1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7日,双方生育男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08年开始因被告偶尔参与赌博,而致双方时而发生口角。2011年间,原告到泉州其胞妹经营的酒店上班期间,被告经常猜疑原告有与其他男人不正当来往,遂引起矛盾升级。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3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而引起诉讼。上述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且有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经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已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婚姻状况符合婚姻法所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间虽然出现矛盾,但只要双方互不嫌弃,相互理解和沟通,互敬互爱,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并恢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欧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