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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承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平台信用社负责人智秀新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平台信用社负责人智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承行初字第71号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宫树忠被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平台信用社负责人智秀新2012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15日所作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良军审判员  王玉杰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