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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兴寿与马福俊、王俊英、马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寿,王俊英,马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李兴寿。委托代理人杨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书英,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英。被告马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寿与被告马福俊、王俊英、马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寿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兴寿承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