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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清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清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5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清杰。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张清杰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