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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行审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象山县民政局与赖竹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象山县民政局,赖竹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象行审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有为,局长。被执行人赖竹鹰。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民政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民责改字(2012)第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赖竹鹰于2012年3月10日在其丈夫去世后,擅自在象山县西周镇下芭蕉村东面的自留山上建造坟墓一座,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坟墓,将其丈夫的坟墓就近拆迁至生态墓地。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民政局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赖竹鹰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未自动履行处罚内容,且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民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民政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民责改字(2012)第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贺 峰代理审判员  蒋晓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博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