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立军与岳志利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军,岳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军。被执行人岳志利。本院在执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排除妨害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志利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