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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XXX、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XXX,姜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姜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XXX、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XXX、姜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