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06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阳某某公司、侯某某雇佣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安阳某某公司;侯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6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张某某申请安阳某某公司,侯某某雇佣关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在工行南湖新村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