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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庄帝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明,庄帝荣,李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塘。被执行人庄帝荣,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区某商住楼商品房某楼。被执行人李晓慧,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区某商住楼商品房某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庄帝荣、李晓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10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帝荣、李晓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帝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鸿杰审判员  李土权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木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