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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6号起诉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拨海。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溪山美地园(三期)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防盗门制作及安装合同》,被起诉人将溪山美地园(三期)项目的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防盗门产品委托起诉人制作与安装。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履行义务,被起诉人却拖延支付工程款。根据起诉人的结算资料,上述款项共计1722684.84元,被起诉人只支付了1484453.72元,被起诉人尚有余款238231.12元至今未支付给起诉人。起诉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238231.12元;2、自20l3年2月27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欠付工程款的O.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3月30日,违约金为40499.29元);3、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溪山美地园(三期)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防盗门制作及安装合同》已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且被起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区××路××号,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葵  英审 判 员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刁燚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