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宏辉与石笑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宏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石宏辉。申请人石宏辉要求宣告石笑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1年12月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石宏辉是被申请人石笑芳的胞兄,被申请人石笑芳于1990年4月26日因精神病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向住所地派出所报警。20年过去了,石笑芳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石笑芳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石笑芳,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会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隆里28号2楼,系申请人石宏辉的妹妹。石笑芳的父亲石成、母亲冼流均已死亡。石笑芳无婚姻登记记录。1990年4月,石笑芳因精神病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一直下落不明。石笑芳的户籍也被公安机关注销。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2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石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笑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笑芳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至今亦无音信。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石笑芳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石笑芳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笑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灵芝李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