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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海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贝尔罗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周素珍。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贝尔罗丝有限公司(BELOS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麻浦区西郊栋464-46西江大厦5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尔罗丝有限公司(BELOS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