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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郝成江与苗菲、苗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成江,苗菲,苗照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郝成江。被申请人苗菲。被申请人苗照玮。申请人郝成江与被申请人苗菲、苗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苗菲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3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1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号)商业用房两处,查封被申请人苗照玮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4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2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商业用房两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成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苗菲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3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1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号)商业用房两处,查封被申请人苗照玮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4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2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商业用房两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办理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贺斌审 判 员  宁彩霞代理审判员  周炳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荣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