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郝成江与苗菲、苗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成江,苗菲,苗照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郝成江。被申请人苗菲。被申请人苗照玮。申请人郝成江与被申请人苗菲、苗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苗菲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3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1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号)商业用房两处,查封被申请人苗照玮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4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2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商业用房两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成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苗菲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3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1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号)商业用房两处,查封被申请人苗照玮位于涉城镇振兴路龙兴商住楼1幢4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以及1幢2-302号(涉房权证涉城字第0078**)商业用房两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办理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贺斌审 判 员 宁彩霞代理审判员 周炳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荣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