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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凯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红星花园1号楼1317室。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凯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