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4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吴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4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