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宋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