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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宋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