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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卫因贵与被告李仁娃、郑建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因贵,李仁娃,郑建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卫因贵,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李仁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被告郑建朵,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因贵与被告李仁娃、郑建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因贵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因贵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因贵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彧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