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卫因贵与被告李仁娃、郑建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因贵,李仁娃,郑建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卫因贵,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李仁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被告郑建朵,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因贵与被告李仁娃、郑建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因贵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因贵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因贵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彧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