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刘某某经亲友劝解合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