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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显同与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显同,晋显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晋显同,男,1944年2月9日出生。被告晋显忠,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显同与被告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显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显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