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显同与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显同,晋显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晋显同,男,1944年2月9日出生。被告晋显忠,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显同与被告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显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显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