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建霞与王丙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霞,王丙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33号原告武建霞,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东杨村。被告王丙银,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东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霞与被告王丙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霞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建霞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