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沾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建霞与王丙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霞,王丙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33号原告武建霞,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东杨村。被告王丙银,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东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霞与被告王丙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霞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建霞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