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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叶兴涛与赵德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涛,赵德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叶兴涛,男,生于1980年5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代理人费冬芸,女,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赵德寿,男,生于1962年1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涛与被告赵德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兴涛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兴涛承担。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中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