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伍翠霞与关海星、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5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关海星,伍翠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黎次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海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翠霞,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因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上诉人的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且本案的合同签约、协商也均在该地,被上诉人对此也是清楚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