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肖常娴与黄美琼、颜润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常娴,黄美琼,颜润初,肖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娄星民保字第96号原告肖常娴。委托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琼。被告颜润初,系被告黄美琼之夫。被告肖洪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常娴诉被告黄美琼、颜润初、肖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常娴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美琼、颜润初、肖洪泉银行存款130000元及其它款项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黄美琼、颜润初位于明珠电脑城北栋6单元6f右边住房一套。并由原告肖常娴向本陆军提供位于娄星区长青中街01幢532号住房一套(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常娴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美琼、颜润初、肖洪泉银行存款130000元及其他它款项予以冻结或查封;二、对原告肖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位于娄星区长青中街01幢532号住房一套(娄房权证娄底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卫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