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冯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某银行帐户存款610000元或已查封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