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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冯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某银行帐户存款610000元或已查封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