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师与崔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师,崔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高师,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凯,男,1987年8月10日岁,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师与被告崔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