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与王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王曌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本奇,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该院职工。被告王曌,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王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5元,由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