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与仇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仇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284号原告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江水华,董事长。被告仇潇。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南通凯迪碳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丹 更多数据: